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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宝莫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

来源:环球直播tv下载2023    发布时间:2024-04-30 20:56:59

  原标题:山东宝莫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

  系;(9)鲁文华先生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10)鲁文华先生未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11)鲁文华先生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12)鲁文华先生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13)鲁文华先生未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及嫌疑违反法律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14)鲁文华先生未出现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15)鲁文华先生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和法规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宝莫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详细情况如下:

  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23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5,233,314.15元,母公司2023年度实现的净利润28,072,238.80元;截止2023年12月31日,合并报表累计未分配利润为33,435,313.52元,母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8,096,368.64元。

  在符合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并兼顾公司业务发展所需资金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提出如下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公司拟以现有总股本612,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0.1元(含税)。本年度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

  若在分配方案实施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将按照“现金分红总额固定不变”的原则对分配比例进行调整。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指引第3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规定,符合《公司章程》中的利润分配政策,最大限度地考虑了股东的现金回报和公司发展的需要,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

  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并同意将该预案提交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并同意将该预案提交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宝莫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全资子公司的议案》,同意注销全资子公司四川佳隆长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四川佳隆长”),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相关注销事宜。

  7、住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二街99号1栋1单元23层2302号

  8、营业范围:光伏设备技术开发;新能源研发技术;环保专用设备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9年11月24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子公司收购阜新蒙古族自治县能景光伏发电有限公司100%股权并为其做担保的议案》,同意以子公司四川佳隆长为投资主体,以现金方式收购辽宁能景新能源有限公司所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能景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下称“能景光伏”)100%的股权(下称“该交易”),交易价格为人民币12,030.80万元。该交易完成后,由四川佳隆长以其持有的能景光伏100%股权为能景光伏向华能天成融资租赁有限企业来提供股权质押担保和连带责任担保。同时,会议还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全资子公司四川佳隆长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赞同公司无偿向四川佳隆长提供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额度的财务资助,资金有效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3年,额度内金额能循环使用。

  2019年12月12日,公司召开了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子公司收购阜新蒙古族自治县能景光伏发电有限公司100%股权并为其做担保的议案》,2020年1月13日,能景光伏完成了股权过户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四川佳隆长持有其100%股权。

  2021年8月18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出售资产的议案》,同意四川佳隆长将其持有的能景光伏100%股权转让给华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交易价格为人民币124,150,700.00元。同时,公司就资产出售事项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获同意。2021年9月2日,能景光伏完成了股权过户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四川佳隆长不再持有能景光伏股权,相关的对外担保也一并予以解除。

  四川佳隆长上述重要经营事项均审慎的履行了相应的审议程序,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法律和法规、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的情形。

  截止2024年3月31日,公司向四川佳隆长提供且尚未收回的财务资助余额为0万元,四川佳隆长不存在为他人做担保、财务资助等情况。

  截止2024年3月31日,四川佳隆长不存在涉及资产或负债的已决或未决诉讼、仲裁事项,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也不涉及员工遣散或安置事项。

  自2021年能景光伏100%股权出售后,四川佳隆长已无其他资产和业务,光伏行业也与公司未来的战略发展趋势存在比较大差异。注销四川佳隆长,有利于某些特定的程度上降低公司的管理成本。本次拟注销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管理造成不利影响,也不会损害公司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完成四川佳隆长相应注销登记手续。

  公司董事会将授权管理层负责办理四川佳隆长的注销工作,并及时履行有关信息披露工作。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公开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宝莫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赞同公司全资子公司东营宝莫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宝莫环境”)、新疆宝莫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新疆宝莫”)和成都宝莫矿业有限公司(下称“成都宝莫”)向银行申请授信事宜。详细情况如下:

  宝莫环境拟以部分自有房产、土地使用权、非货币性资产及其他资产向相关银行抵押并申请合计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申请授信的有效期为1年;授信期限内,授信额度可循环使用,各银行实际授信额度可在总额度范围内相互调剂。

  新疆宝莫拟以部分自有房产、设备、土地使用权及其他资产向相关银行抵押并申请合计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申请授信的有效期为1年;授信期限内,授信额度可循环使用,各银行实际授信额度可在总额度范围内相互调剂。

  成都宝莫拟以自有资产向相关银行抵/质押并申请合计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申请授信的有效期为1年;授信期限内,授信额度可循环使用,各银行实际授信额度可在总额度范围内相互调剂。

  上述授信总额最终以相关银行实际审批的授信额度为准,在此额度内由公司子公司依据实际资金需求来做银行借贷。

  4、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环保咨询服务;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化工产品营销售卖(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专用化学产品营销售卖(不含危险化学品);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生物化工产品研发技术;工业酶制剂研发;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水环境污染防治服务;余热余压余气利用研发技术;资源循环利用服务技术咨询;非常规水源利用研发技术;新型催化材料及助剂销售;固态废料治理;工程和技术探讨研究和试验发展;电子过磅服务;装卸搬运;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货物进出口;国内贸易代理;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橡胶制品销售;塑料制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危险化学品经营;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热力生产和供应;有毒化学品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有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4、经营范围:技术推广服务;工程管理服务;节能环保工程项目施工;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固态废料处理;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专业及辅助性活动;机械设备、五金产品、电子科技类产品、矿产品、建材及化工产品营销售卖;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4、经营范围:金属矿石销售;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企业管理;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全资子公司宝莫环境、新疆宝莫和成都宝莫以自有资产抵/质押申请银行授信有利于拓宽融资渠道,缓解运用资金压力,保障日常运营和业务持续发展,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不会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公开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宝莫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于2024年4月29日披露,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文件。

  为使广大投资者进一步了解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和经营情况,公司定于2024年5月10日(星期五)下午15:00一17: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平台“云访谈”栏目举办2023年度网上业绩说明会。本次说明会将采用网络远程的方式举行,投资的人可登录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平台(),进入“云访谈”栏目参与本次说明会。

  出席本次网上业绩说明会的人员有:公司董事长陶旭城先生,财务负责人(首席财务官)王姝怡女士,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张世鹏先生,独立董事童利忠先生。

  为充分尊重投资者、提升交流的针对性,现就公司2023年度业绩说明会提前向投资者公开征集问题,广泛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欢迎广大投资者提前登录“互动易”平台()“云访谈”栏目进入公司本次业绩说明会页面进行提问,公司将在本次业绩说明会上对投入资产的人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

  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衷心感谢广大投资的人对公司的关注与支持,欢迎投资者热情参加本次网上业绩说明会!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2022年7月30日,山东宝莫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成都宝莫矿业有限公司(下称“成都宝莫”)与蔡建军、湖南众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合称“交易对方”)、成都磐石矿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了《成都宝莫矿业有限公司、成都磐石矿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蔡建军、湖南众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关于醴陵市日景矿业发展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下称“《增资协议》”),增资完成后成都宝莫持有醴陵市日景矿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16.4103%的股权,详细情况详见公司2022年8月2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全资子公司与关联方共同投资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2、2023年8月12日,成都宝莫与交易对方、目标公司签署了《成都宝莫矿业有限公司、湖南众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蔡建军、醴陵市日景矿业发展有限公司关于醴陵市日景矿业发展有限公司之股权收购协议》(“下称《收购协议》”),成都宝莫以现金方式收购湖南众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湖南众鑫”)所持目标公司36%股权,交易完成后成都宝莫持有目标公司52.4103%的股权,详细情况详见公司2023年8月15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全资子公司拟签署股权收购协议的公告》。

  3、2024年3月28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全资子公司拟要求交易对手回购日景矿业股权的提示性公告》,成都宝莫拟不再支付后续股权收购价款并要求交易对方年内回购成都宝莫所持目标公司的全部股权。截止该公告披露日,成都宝莫实际已支付增资款人民币8,000万元,对应目标公司16.4103%股权;实际已支付股权收购价款人民币10,000万元,对应目标公司18.2741%股权。未支付的股权收购价款人民币9,700万元,对应目标公司17.7259%股权。

  4、2024年4月25日,成都宝莫与交易对方、目标公司在成都市高新区签署了《成都宝莫矿业有限公司、湖南众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蔡建军、醴陵市日景矿业发展有限公司关于醴陵市日景矿业发展有限公司之股权回购协议》(下称“《股权回购协议》”),约定由湖南众鑫回购成都宝莫持有的目标公司34.6844%股权(已支付增资款对应目标公司16.4103%股权+已支付股权收购价款对应目标公司18.2741%股权,下称“标的股权”),交易对方付讫全部应付款项且标的股权交割完成后,成都宝莫持有的剩余目标公司17.7259%的股权归湖南众鑫所有。

  5、本次成都宝莫与交易对方签署的《股权回购协议》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本次股权回购交易事项构成关联交易,但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实施不存在重律障碍。

  1、本次股权回购交易事项尚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本次股权回购交易事项的审批风险。

  2、交易对方能否按照《股权回购协议》约定的条款履行股权回购价款支付义务存在不确定性,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本次股权回购交易事项交易对方有几率存在的违约风险。

  3、如果交易对方违约,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公司未来依法采取充分且必要的救济措施后仍无法足额收回股权回购交易价款所导致损失的风险。

  1、《股权回购协议》约定股权回购交易价款由成都宝莫按照《增资协议》、《收购协议》实际支付的增资款(人民币8,000万元)与股权收购款(人民币10,000万元)及其存续天数乘以16%/年计算的回购溢价款(下称“回购溢价款”)组成,回购价款的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回购总价=∑成都宝莫已支付的各笔增资款*(1+16%*N1/360)+∑成都宝莫已支付的各笔股权收购款*(1+16%*N2/360)

  上述公式中“N1”“N2”分别为成都宝莫已支付的各笔增资款、股权收购款的存续天数。

  2、《股权回购协议》签署并生效后十个工作日内,湖南众鑫向成都宝莫支付首笔回购价款人民币5,000,000.00元,剩余回购价款需在2024年12月31日前付讫,且增资款与股权收购款对应的回购价款部分需在2024年10月31日支付至不低于50%的比例。约定的最后还款期限届满前,若湖南众鑫申请延期支付剩余回购价款的,在交易对方和目标公司无另外的违约情形发生的情况下,经公司董事会同意后,可最长延期不超过6个月,延期期间的回购溢价款按照甲方尚未受偿的增资款与股权收购款及其存续天数*18%/年计算,以上延期须另行签署补充协议。

  3、交易对方及关联主体的基本情况详见公司2022年8月2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全资子公司与关联方共同投资暨关联交易的公告》之“二、交易对方及关联主体的基本情况”。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交易对方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也不存在可能或已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4、本次股权回购交易事项已由2024年4月25日召开的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关联董事陶旭城先生、熊锐新先生、王伟名先生、王姝怡女士回避表决,详细的细节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的公告》、《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本次股权回购交易事项为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所附生效条件为《股权回购协议》自各方合法签署(如为单位则加盖公章或合同章且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签名章,如为自然人则签字)之日起成立,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此项交易尚需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回避表决。

  经营范围:矿产品加工及销售;建材销售;矿业技术服务咨询;提高矿山尾矿利用率的新研发技术咨询;矿山生态恢复技术综合应用咨询;金属、非金属矿石开采。(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注:因目标公司铁石尖金矿尚未正式投产,故截至2024年3月31日无应收账款余额,无营业收入。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与目标公司不存在经营性往来,不存在为目标企业来提供担保、财务资助、委托目标公司理财,以及其他目标公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目标公司矿业权的历史沿革情况详见公司2022年8月2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全资子公司与关联方共同投资暨关联交易的公告》之“三、目标公司的基本情况一一6.矿业权的相关情况”。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目标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涉及有关资产的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目标公司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除蔡建军将8937.612155万元目标公司股权于2023年9月27日质押给成都宝莫外,目标公司不存在其他资产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等情况。

  各方同意,乙方按照本协议第2.2款所述价格回购甲方持有的目标公司34.6844%股权(对应出资额为80,518,293.46元)。

  各方同意,本协议所述回购价款由甲方按照《增资协议》支付的增资款(下称“增资款”)、按照《收购协议》支付的股权收购款(下称“股权收购款”)和按照甲方实际支付的增资款与股权收购款及其存续天数乘以16%/年计算的回购溢价款(下称“回购溢价款”)组成,回购价款的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上述公式中‘甲方已支付的各笔增资款’系指甲方根据《增资协议》向目标公司缴纳的各笔增资款,目标公司收到的各笔增资款的明细为:

  上述公式中‘甲方已支付的各笔股权收购款’系指甲方根据《收购协议》向乙方支付的各笔股权收购款,乙方收到的各笔股权转让款的明细为:

  上述公式中‘N1’为甲方已支付的各笔增资款的存续天数,以甲方向目标公司支付完毕各笔增资款之日(每笔增资款以该笔支付之日起算,含当日)起至乙方根据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支付完毕该笔增资款对应回购价款之日(不含当日)期间合计天数计算;‘N2’为甲方已支付的各笔股权收购款的存续天数,以甲方向乙方支付完毕各笔股权收购款之日(每笔股权收购款以该笔支付之日起算,含当日)起至乙方根据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支付完毕该笔股权收购款对应回购价款之日(不含当日)期间合计天数计算。

  各方同意,乙方应按如下方式向甲方指定银行账户支付本协议第2.2款所述回购价款:

  (1)本协议签署并生效后十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首笔回购价款人民币5,000,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佰万元整),结算方式以第2.3(3)款约定为准;

  (2)剩余回购价款需在2024年12月31日前付讫,且增资款与股权收购款对应的回购价款部分需在2024年10月31日前支付至不低于50%的比例。

  (3)乙方有权在上述第2.3(2)款约定的时间节点前提前偿付部分或全部回购价款,提前偿付部分回购价款的,按照“先进先出、利随本清”的原则结算,即按支付在先的增资款/股权收购款先结算,同时其对应的回购溢价款需在当日同步结清。

  (4)上述第2.3(2)款约定的最后还款期限届满前,若乙方申请延期支付剩余回购价款的,在乙方、丙方和目标公司没有其他违约情形发生的情况下,经甲方所属上市公司山东宝莫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同意后,可最长延期不超过6个月,延期期间的回购溢价款按照甲方尚未受偿的增资款与股权收购款及其存续天数*18%/年计算,以上延期须另行签署补充协议。

  3.1各方同意,在乙方、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完毕全部应付款项后十个工作日内,甲方配合乙方办理将标的股权变更登记至乙方名下的相关工商手续。甲方持有的剩余目标公司股权的过户手续以本协议第五条约定为准。

  若乙方或其指定第三方为支付本协议第2.2款所述回购价款需向金融机构融资的,甲方同意配合在该金融机构开设监管账户(专项用于承接乙方的融资款项),甲方收到全部回购价款后,配合乙方办理将标的股权变更登记至乙方或其指定第三方名下的相关工商手续,若未能办理完成的,甲方同意金融机构可将融资款项自监管账户中原路扣回。

  3.2在交割完成日之前,标的股权相关的一切权利、权益和利益由甲方享有,自交割完成日起,标的股权相关的一切权利、权益和利益由乙方享有。

  4.1过渡期间,丙方及目标公司应诚实信用、谨慎、妥善、合理地经营、使用目标公司资产,并承担目标公司所有安全生产责任,保证目标公司有关资产和财务情况不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且除经甲方或目标公司董事会书面同意外,应保证目标公司不得出现下述情形:

  4.1.1出现任何停止营业和无法继续经营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停业、解散、清算、破产);

  4.1.5在目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采矿许可证》(证号:C0152292)《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证号:T0044254)或目标公司其他资产上设置任何其他第三方权利;

  4.1.9在日常运营之外,以保证、抵押、质押或任何其他方式增加目标公司债务、或有债务。

  4.2若目标公司出现本协议4.1款所述事项且未经甲方或目标公司董事会书面同意的,视为丙方违约,甲方有权要求按本协议第六条约定执行。

  5.1各方同意,自本协议生效日起,甲方无需支付《收购协议》第3.2.2款所述的第二笔收购价款人民币9,700万元(大写:人民币玖仟柒佰万元整)。乙方、丙方按本协议约定履行完对甲方的所有支付义务,则其在《增资协议》、《收购协议》项下的其他支付义务(如有)无需再履行。

  同时,各方确认,若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进行回购(包括但不限于未及时、足额支付回购价款的情形),甲方按本协议或《收购协议》第八条处置(包括但不限于自行处置、司法处置等)持有的目标公司部分或全部股权的,甲方也无需支付第二笔收购价款人民币9,700万元(大写:人民币玖仟柒佰万元整)。

  5.2各方同意,当且仅当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应收款项按时收迄,标的股权交割完成后,甲方持有的剩余目标公司股权(对应目标公司41,149,899.99元出资额,17.7259%的持股比例)归乙方所有。届时若需配合乙方签署相关补充协议的,甲方同意配合。

  5.3各方同意,目标公司铁石尖金矿300t/d采选工程项目建设所需资金在过渡期间完成目标公司章程和内部制度规定的审批程序后可正常对外支付,目标公司资金不足的,应先以自身名义采用对外融资方式解决。目标公司无法以自身名义取得金融机构提供的融资资金的,须由乙方、丙方负责就前述项目资金不足部分向目标公司提供借款或通过其关联方提供借款解决,乙方、丙方承诺上述所有借款均需劣后于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所有应收款项受偿。甲方未全额收讫本协议项下应收款项前,目标公司不得偿还对乙方、丙方或其关联方所负的欠款(除非乙方、丙方或其关联方指定目标公司将还款作为应向甲方支付回购价款或其他应向甲方支付的款项支付至本协议第2.4款所述甲方收款账户),该等乙方、丙方或其关联方对目标公司的债权亦不得转让或质押给除甲方外的第三方。本条约定与《收购协议》第9.6款约定不一致的,以本条约定为准;未约定的,以《收购协议》第9.6款约定为准。

  若目标公司提前偿还对乙方、丙方或其关联方的欠款且乙方、丙方或其关联方也未将所获款项支付给甲方,或乙方、丙方未按上述约定补足项目资金缺口致使目标公司资金余额无法满足应付款项支付且经目标公司董事会或甲方催促后两周内仍未补足的,以上均视为乙方、丙方违约,甲方有权要求按本协议第六条约定执行。

  5.4各方同意,丙方继续用所持目标公司38.5%股权向甲方做担保,担保范围为本协议项下乙方所涉对甲方的所有款项(含违约金)支付义务的履行,担保期限至乙方上述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乙方支付完毕本协议项下应向甲方支付的全部款项后十个工作日内,甲方将配合丙方办理前述股权的质押解除手续。

  若为乙方支付本协议第2.2款所述回购价款向金融机构融资,需甲方配合办理股权质押解除手续的,在甲方其余款项(指除前述融资用以支付的回购价款外的本协议项下其他应收款项)均已收讫,前述融资贷款合同(贷款用途明确记载为支付本协议项下股权回购价款)已签署完毕,除质押股权解质押和标的股权过户外其余放款条件均已满足且甲方获取贷款资金的交易安全性有保障的情况下,甲方同意配合丙方办理前述股权的质押解除手续。若办理完成后一周内甲方未能获取该笔资金的,甲方有权要求丙方在一周内重新将前述股权质押回甲方名下,逾期视为丙方违约,甲方除有权要求丙方继续配合完成质押手续外,还有权按照本协议第六条约定执行。

  5.5乙方、丙方就其各自在本协议项下作出的陈述、保证、承诺及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对甲方承担连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丙方对本协议项下乙方对甲方的所有支付义务(含违约金)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保证期限为乙方上述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5.7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增资协议》《收购协议》依然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本协议系对《增资协议》《收购协议》的补充。

  5.8各方确认,甲方依据《收购协议》《股权质押协议》所享有质权权利的远期股权,其担保的主债权包括本协议项下乙方对甲方所负全部款项(含违约金)支付义务。若依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求,需要就前述事项变更或重新签署股权质押协议、提供相应资料的,各方应予以配合。

  6.2若一方(“违约方”)违约,守约方有权采取如下一种或多种救济措施以维护其权利:

  6.2.2暂时停止履行义务,待违约方违约情势消除后恢复履行;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